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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11-06 | 點閱數: 370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10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10410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爰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併案層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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