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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11-10 | 點閱數: 356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1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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