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延攬優秀人才、適才適所,嗣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職員進行外補甄選方式,得採包括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擇前開二種以上方式辦理。
二、前揭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之組長、住宿生輔導員、助理員及管理員(不含人事及會計人員)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