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553號函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副本辦理。
二、查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復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三、前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係指「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以公務人員涉案既未經判決確定,亦屬前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相關請獎條件,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