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1號函辦理。
二、查前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前經考試院於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惟考試院於103年7月24日第11屆第294次會議曾作成附帶決議以:「有關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部分,俟經立法院查照後辦理。」茲以前揭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同意查照,爰溯自100年1月1日起,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得辦理撫卹案。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