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條之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案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