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5064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請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因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惟學校宜審慎衡酌;至得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乙節,教師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進修費用補助應以國內進修為原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