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