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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6-01-05 | 點閱數: 431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93167號函辦理。
二、本市教師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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