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0409554895號函辦理。
二、因應旨揭許可辦法之修正,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依該辦法申請赴陸之案件,仍照現行程序報府核辦,由本府統一於網際網路線上報送內政部審查。惟因應網際網路線上方式送件相關作業之實施,如未能於法定期限上線申報,則需修改赴陸日期並延後始得申請,爰為使本府能如期報送,請各機關確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之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表件報府核辦,如逾期未經核准致無法進入大陸地區者,相關責任由各機關或當事人自行負責。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酌作文字修正如附件2。
四、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1)、修正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如附件2)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