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300005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刪除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有關此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完竣,將另函通知。
三、檢附本辦法第27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