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54060880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業於104年12月25日公告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104年10月15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爰退休人員自是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惟如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仍屬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至如屬兼差性質者,則非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