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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4-02-26 | 點閱數: 587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221日公訓字第1032160166號函轉考選部民國1032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辦理。

二、考試法業經總統於本(103)122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考試法第28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124。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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