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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6-04-15 | 點閱數: 347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534日部退三字第1054086866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及會議紀錄各一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略以,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定期於116日及716日發給。月撫慰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其後各期比照月退休金規定發給。次查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年撫卹金於每年716日發給。再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略以,各期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於116日及716日發給。

三、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依會議決議,應透過撥付流程之調整及與金融機構之委託設定,一律於當日發給。惟若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仍無法於當日發給時,統一規範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以現金或支票支領者,若各支給及發放機關因作業流程無法於例假日當日發給現金或支票者,比照前項作業方式,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公務人員資遣給與之發給亦同。四、有關公(政)務人員退撫及資遣給與,規劃設立專戶保障制度部分,銓敘部決議將俟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律完成修正發布並施行後,再配合實施,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銓敘部規劃公務人員退休金、資遣費及遺族撫慰金之發放採設立專戶並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同時明定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關於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將採全面直撥入帳方式支付,但不強制開立專戶,由各領受人依其自身經濟安排之特殊需求自行決定是否開立專戶;原採支領支票或現金者,亦須改採直撥入帳方式(不申請專戶者,亦須指定一般帳戶,俾定期支領退撫給與)應請先行宣導周知。前述全面直撥入帳及專戶設立規定修正施行前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應一體適用上開退撫給與之新支付機制;銓敘部將研議訂定過渡時間,給予充分宣導及準備期間,以利後續執行。

()採有關公(政)務人員退撫及資遣給與規劃設立專戶保障制度之部分,將俟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律完成修正發布並施行後,再行轉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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