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