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5年7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82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93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751號函規定辦理(按再任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者重行離退之給與,以不超過各該離退給與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再任職務為純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於不同事業單位符合退休條件時,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最高總數45個基數上限,應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