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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6-08-19 | 點閱數: 41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84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7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行政院鑑於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之退離給與,未有特別法規範下,其與各類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機關(構)人員權益應為衡平考量,業以1057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8258號函規定,有關再任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重行退離給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府105728日府人給字第1050767951號函諒達。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7日局給字第0930038424號書函、95717日局給字第0950018235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521日總處給字第1020030770號書函、104813日總處給字第1040043366號函,與前開行政院105721日函規定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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