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8月15日部銓三字第105412875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部分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業經銓敘部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以部銓三字第10541287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三、另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第6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其中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茲為期考績委員會委員人數對應之票選委員人數正確,請依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辦理,以避免計算票選委員人數時發生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