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副本辦理,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
二、銓敘部93年2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