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旨揭行政院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退職政務人員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旨揭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