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2月8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51260632號函辦理。
二、查89年3月23日台(89)人(一)字第89030086號函規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上開規定所稱之教保人員,依「托兒所設置辦法」之規定,係指教師及保育員,尚不包括所長職務。
三、另依教育部87年12月1日台(87)人(一)字第87136765號函規定:「曾任公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予比照辦理。」據上,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園長,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稚園園長年資,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四、本校附設幼兒園並無符合旨揭提敘條件之教師。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