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復查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三、綜上,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意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同意比照銓敘部上開函釋,得於當年度聘僱期間內,將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14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