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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7-02-18 | 點閱數: 323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月退休金之發給按月於每月一日發給,惟考試院未發布實施日期前,仍按原規定發給。(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規範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二、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上述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另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以為彈性。

三、檢附修正院另及條文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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