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2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60220593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