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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7-02-26 | 點閱數: 339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2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60220593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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