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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09-09 | 點閱數: 716

一、依據教育部102829日臺教人()字第1020089375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部99811台人()字第0990128405號、101912日臺人()字第1010162778號及10259日臺教人()字第1020066041號等函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自10282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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