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106年5月11日府人力字第1060291671A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第五點、第六點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修正第十三點,其修正重點為: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
三、自即日起生效,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