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03年7月1日總處法字第10300382063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定自101年2月6日施行,總處改制前適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等組織法律亦經 總統公布廢止,是旨揭辦事細則、會議規則及組織規程因有新法規之制定公布施行或機關裁併,致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款或第4款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