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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17-08-16 | 點閱數: 570

臺南市政府106年度公教人員市長盃歌唱比賽辦法

  • 宗旨: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增進同仁情誼,紓解員工工作壓力,並給予員工表現的舞台,特舉辦員工歌唱比賽。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 合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比賽組別:
  • 英語組
  • 公務組。
  • 教師組。
  • 比賽時間及地點:
  • 初賽:
  1. 106年9月12日(星期二) 於臺南市政府消防局7樓禮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舉辦。
  1. 公務組13:30~17:00
  1. 106年9月13日(星期三)於臺南市政府消防局7樓禮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舉辦。
  1. 英語組10:00~12:00
  2. 教師13:30~17:00
  1. 主辦單位將視參加人數,機動調整比賽時間,並另行通知各機關學校
  • 複賽:106年9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於臺南市政府消防局7樓禮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舉辦。
  1. 英語組:9:30~11:30
  2. 公務組:13:00~15:00
  3. 教師組:15:00~17:00
  • 決賽:106年10月22日(星期日)下午6時至9時於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臺南文化中心假日廣場(東區中華東路三段332號,假日廣場靠近崇明路出口)舉辦,請提前30分到場。
  • 參賽資格:
  • 公務組: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人員(含約聘僱、臨時人員及替代役男)。
  • 教師組:本府暨所屬各學校教師(含代課教師)。
  • 英語組:符合前述兩組參賽資格者皆可參加。
  • 比賽方式:
  • 參加方式:
  1. 公務組及教師組不可重複報名,但為鼓勵同仁使用第二官方語言,可同時參加英語組比賽。
  2. 各組皆可以獨唱或親友、同仁合唱方式組隊參加。
  • 演唱歌曲:由參賽者自行選定。初賽、複賽歌曲不可重複,決賽歌曲可自由選擇,演唱順序公開抽籤決定。
  • 伴唱方式:
  1. 由主辦單位提供伴唱帶(伴唱帶為音圓伴唱帶),並以伴唱帶有出版者為限,亦可自備CD(請燒錄VCD格式)或存放於隨身碟帶至現場播放。
  2. 本次比賽初賽時仍依往例提供參賽者音樂伴奏及字幕(音樂播放螢幕),複賽及決賽現場僅提供音樂伴奏,不再提供字幕(請參賽者務必注意)。
  • 演唱時間:
  1. 初賽:演唱時間原則為2分鐘,或由評審視需要決定演唱長度。
  2. 複賽及決賽:演唱整首歌曲。
  • 比賽開放試音時間如下:
  1. 初賽:上午場為9:00~9:50,下午場為12:20~13:20
  2. 複賽:上午場為8:30~9:20,下午場為12:00~12:50
  3. 決賽:16:40~17:40
  • 比賽時採唱名方式,凡經連續唱名3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要求補賽,比賽歌曲一經選定後亦不得無故更改。
  • 評分方式:
  1. 歌唱技巧佔75% (含音色、音準、咬字、情感表達、歌曲難度等)。
  2. 服裝造型及舞台表演設計(團隊合作精神)佔25%。
  • 成績計算及錄取人數:
  1. 初賽:以分數排序,前20名晉級複賽。
  2. 複賽:以初賽分數及複賽分數合計後平均為最後成績,排序後取前10名晉級決賽。
  3. 各組初賽報名人數未達30人,酌予調整複賽錄取人數,屆時另行通知。
  • 獎勵方法:

第一名:新臺幣5,000元等值禮券或提貨單及獎座。

第二名:新臺幣4,000元等值禮券或提貨單及獎座。

第三名:新臺幣3,000元等值禮券或提貨單及獎座。

優勝者三名:新臺幣2,000元等值禮券或提貨單。

其他入圍決賽人員:參加獎新臺幣500元等值禮券或提貨單。

  • 評審人員:由本府遴聘具音樂專長者擔任。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星期四)止
  • 報名方式:
  • 本案承辦人: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吳昕霏小姐,聯絡電話:06-3901132
  • 報名表請統一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以下列方式傳送(為配合政府低碳政策,請多用電子檔案傳送方式報名)
  1. 親自送件:可採親送、委託他人送件或公文交換。
  2. 電子檔案傳送:E-mail至theyee@mail.tainan.gov.tw
  3. 郵寄:郵寄給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科員吳昕霏(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5樓)。
  4. 傳真:傳真至06-2982507
  • 抽籤:
  • 初賽抽籤:於105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30於本府永華市政中心5樓人事處公開辦理,未到場者由主辦機關代抽,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 複賽抽籤:於各組初賽比賽完畢,錄取名單公布後,隨即抽籤。
  • 決賽抽籤:於複賽比賽完畢,各組錄取名單公布後,隨即抽籤。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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