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1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係將退休人員再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明列為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範圍,無須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
三、為加強落實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之規範,嗣後請確實依照前開規定,具體覈實認定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