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700564562號函辦理。
二、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並定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修正上揭Q&A(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國旅卡補助之休假需為上午半日或下午半日(詳如附件Q.04.02)。
(二)請半日以上休假,當日全日(除上班時間外),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均得核實補助(詳如附件Q.04.03)。
(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休假,均視同一日休假,其與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內刷卡消費,得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7目規定,按其行業別分別核實予以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之交通費用,得依第8目規定按其行業別分別核實併入補助範圍(詳如附件Q.04.04-05)。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詳如附件Q.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