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月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