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旨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二、檢附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