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8年8月30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8102587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檢附教育部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