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2969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於採計公務人員年資時,得依教師學歷起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自本職最低等級起薪),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成)列乙等以上),每滿1年提敘一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薪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三、復查教育部80年8月22日台(80)人字第44319號函規定:「一、查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可採計之年資應係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其服務成績之良窳,係以考績(成)結果為依據。二、又查『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第3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1年,訓練及學三、復查教育部80年8月22日台(80)人字第44319號函規定:「一、查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可採計之年資應係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其服務成績之良窳,係以考績(成)結果為依據。二、又查『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第3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1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所在機關填具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考核表及訓練及學習期滿初審成績名冊,報請台灣省政府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基層特考錄取人員實習期間因尚未具備正式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該項年資自不宜採計提敘。三、試用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予以實授者得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公務人員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採計提敘。」。
四、再查75年4月21日制訂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試用一年。…」,前開條文嗣於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為:「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四、再查75年4月21日制訂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試用一年。…」,前開條文嗣於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為:「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五、依教育部前開80年8月22日函規定,公務人員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採計提敘。係因依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先予試用期間為1年,本部爰以80年8月22日函規定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予採計提敘。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嗣於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已調整為6個月,尚不滿1年,不符職前曾任公務人員之年資如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提敘之規定,爰現行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尚不得採計提敘。
六、另,依教育部上開80年5月9日函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若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