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C號函及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二、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係經教育部以100年5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發布。惟經教育部檢視旨揭要點規範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旨揭要點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