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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21-04-14 | 點閱數: 311

一、依據本市教育局11048日南市教人()字第11004474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四、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考量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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