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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09-27 | 點閱數: 683

一、依據教育部102916日臺教人()字第1020116450A號函辦理。

二、旨揭發放原則、實務執行作法,自10311日起施行。另教育部9195臺(91)人(三)字第9112605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至於1021231日以前喪失或停止事實已發生之案件,其三、至於1021231日以前喪失或停止事實已發生之案件,其相關發放事宜,仍照原適用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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