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辦理。
二、旨揭發放原則、實務執行作法,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另教育部91年9月5日臺(91)人(三)字第9112605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至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或停止事實已發生之案件,其三、至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或停止事實已發生之案件,其相關發放事宜,仍照原適用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