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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10-21 | 點閱數: 623

一、依教育部1021016日臺教人()字第1020137175號函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9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1917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三、次查教育部321220日發布之幼稚園設置辦法第28條規定:「幼稚園於不易延聘合格教員時,得呈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未受檢定者為代用教員。」另查銓敘部4882148臺特四字第07410號函規定,代用教員應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再查該部82617臺(82)人字第032878號函略以,代用教師係佔編制職缺之專任人員,其服務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得予採計。

四、承上,代用教員係未經檢定而佔編制職缺之專任人員,並應依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其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得予採計為退休、撫卹年資,爰倘  貴校教師具旨揭年資,請查明該段服務期間是否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據以為佔編制缺專任人員之佐證,始得於辦理退休時,為採計該段服務年資為退休年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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