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0月11日總處綜字第1020051390號函辦理。
二、為簡化人事機構人事業務,並期人事人員管理更符當前人事政策及實務運作需要,總處邀集銓敘部及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通盤檢討旨揭要點規定,案經會議決議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