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03.09(一)止
2、首次申請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高中(職)以上請檢附繳費單據,如係影本請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另附學校原繳費通知單。
4、子女就讀期間工讀者,開學日前6個月平均月收入高於勞工基本工資(115年1月1日起為29,500元),不再補助。
5、子女如有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6、子女已婚,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再補助。
7、夫妻同為公教人員擇一請領。
8、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子女若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