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4年4月14日部退五字第1043956502號書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來函略以,參照財政部101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8230號及102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0410號函釋意旨,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依規定核發之受傷或殘廢慰問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該等人員因公死亡而由遺族受領之死亡慰問金,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