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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114年9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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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93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 114 年 9 月 30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30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應自 115 年起,依旨揭要點第 5 點第 3 項所定抽選原則,實施首次定期抽查。 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所定適(準)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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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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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44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第 5 點,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736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一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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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47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 三、相關電子檔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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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26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 3 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外,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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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29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民國 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8456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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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93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9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80153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本細則修正生效日( 114 年 9 月 27 日)起,商調案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如於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即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1 個月( 114 年 10 月 27 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3 個月( 114 年 12 月 27 日);如未於上開 1 個月內回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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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各機關事務管理主責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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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9 | 點閱數: 55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 114 年 9 月 24 日生效,各機關事務管理主責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24 日公保字第 114001559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檢送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0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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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52
主旨:檢送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177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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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61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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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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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31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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