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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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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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30015810 號副本函辦理。
二、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是否兼任行政職乙節,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第 3 條、第 4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 條等之規定,「運動教練」非「教師」,亦非「職員」,爰專任運動教練尚無法規依據兼任行政職。
三、關於專任運動教練是否兼任體育班導師一節,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及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爰專任運動教練因不符合上開規定,不得擔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