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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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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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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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4 年 3 月 11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40006669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定期檢修;如破損未能修護之設備,應依規定程序辦妥報廢事宜。
三、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如有霾害,亦請留意當日空氣品質,評估是否實施戶外體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