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排出時應分成「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三大類。
若未依規定分類一般廢棄物,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打包垃圾袋前,請再次確認下列資源回收物是否確實分類回收,以免違法受罰。
□1.鐵容器 □2.鋁容器 □3.玻璃容器 □4.鋁箔包 □5.紙容器
□6.塑膠容器 □7.保麗龍杯 □8.農藥容器 □9.乾電池 □10.資訊物品
□11.電子電器 □12.照明光源 □13.紙類 □14.鐵類 □15.鋁類
□16.玻璃類 □17.塑膠類 □18.光碟片 □19.行動電話 □20.充電器
□21.無髒污塑膠袋 □22.衣服 □23.廚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