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11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為鼓勵學生參加本土語文能力認證,擬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階段:
1、閩南語:通過 A1(基礎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2、客家語:通過基礎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3、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以上,由學校核發予獎狀乙紙鼓勵。
(二)國中階段:
1、閩南語:通過 A2(初級)、 B1(中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 B2(中高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2、客家語:通過初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中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3、原住民語:通過初級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鼓勵;通過中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鼓勵。
三、上開三項語文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為鼓勵學習本土語並參與認證,取得不同語文別之證書可重複敘獎,同一級別以敘獎 1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