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37944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及國立中小學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於 111 年度完成客語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未分級者不限)考試報名費繳交,且於後續參與考試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旨案補助經費申請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請各校檢具申請表(附件 1)、申請清冊(附件 2)、報名費收據正本或影本(與正本相符),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請各校將已完成考試之加蓋應試章准考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一併繳交,若該考試尚未舉辦,請於辦理後補寄以便核發補助。
五、資料不全或不實者,不予補助,並請勿重複申請,以上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
六、鼓勵本市教師踴躍參與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