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業於本局資訊中心 112 年 1 月 6 日編號 211830 公告諒達。
二、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性質,訂定錄取標準。
三、請安置有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校,務必將各年度資優教育方案之訊息轉達資優生,以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四、檢附 112 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內含報名時間等詳細資訊),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建議於各校於校網公告簡章後再連繫學校報名事宜(各校公告簡章時間詳如一覽表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