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2 月 21 日府原社字第 1120264010 號函辦理。
二、獎勵對象:設籍本市 4 個月(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通過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110 、 111 及 112 年度族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級數者,不限族語別,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期限: 112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 111 及 112 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領據及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 70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請於信封註明申請族語獎勵金)。
六、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簡婉貞小姐,電話 06-2991111#8222 。
七、檢附「112 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奬勵計畫」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