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實五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二、重要內容如下:
(一)給獎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 111 學年度畢業生。
(二)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三)給獎名額及資格:
1、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以上取 3 人。
2、各校自訂之評選計畫,其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各校於不超過上限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3、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4、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各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五)各校應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